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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攻略(刑事案件的全部流程及所需时间)

结衣游戏2023年03月03日 12:09:12游戏攻略61

我将分享刑事案件攻略的知识给你们,也会有刑事案件的全部流程及所需时间的讲解,希望可以解决你们现在的问题!

本文目录一览:

迪拜对刑事案件怎么判刑

迪拜攻略阿联酋也许是最现代化的中东国家。迪拜攻略它也是世界上你最有可能被逮捕的地方,因此,了解尊重这个伊斯兰国家的法律是你充分享受您不同体验时至关重要的。

1.伊斯兰教是阿联酋的官方宗教,所以要注意不要公开地批评或分发反对材料。

2.避免犯规手势,因为可以被视为带攻击性,这也包括随地吐痰,说脏话和挑衅行为,如果被告,可判罚6个月监禁。

3.仅许可在酒吧、餐馆和酒店购买酒精饮料,并需满21岁。在私人地方,饮用酒精饮料需提供阿联酋非穆斯林居民的酒精许可证。在公共场所饮酒或宿醉是违法的。对酒后驾驶的政策是零容忍度的。无视这些规则通常会被监禁。如果你对自己血液中酒精含量有任何疑问,请乘坐出租车。

4.零容忍适用于合法和非法的物质。就算残留量携带者都可能要接受严酷的监禁刑罚。即使你有医生的处方,刑法也适用于像可待因药品。最好是在出游前检查所有药物。

5.不要对政府大楼、军事组织或当地人民尤其是传统着装的妇女拍照。未经允许对他们拍照或接近阿联酋女性可视为攻击。

6.在阿联酋到达公共场所时,应严格遵守适度的着装规则。对于女士,裙子长度应在膝盖并且肩膀需遮盖,没有暴露的衣服或泳装。对于男士来说,没有裸露着胸部或带有攻击性口号的T恤衫。虽然大多数酒店对于着装规范没有严格要求,但要谨慎尊重当地法律。

7.不要向公众展示爱慕之情。如果你已婚,手牵手是可以容忍的,但如亲吻和拥抱是不符合当地的法律和道德标准的,并可能陷你入狱三个月。

论述当事人刑事和解案件诉讼程序

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检察机关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发放问卷、与公检法机关人员座谈、观看已和解案件录像、会见已和解案件当事人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对刑事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积极探索和试验。[1] 这些探索和试验将当事人和解程序成功引入了公诉案件的办理中,总体上收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但由于当时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上存在不同认识,在具体办理案件和解时在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标准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问题。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案的第108项,以专章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如何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我国的当事人和解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必将推动和促进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和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 所谓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后,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国家专门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从宽处罚的一种处理案件的特别程序。2012年第二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2章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虽然只有3条,但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范围、和解的条件、和解的程序和法律效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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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考试大纲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

进行了明确,对于规范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保证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效果,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1.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两类公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该条还对适用和解的例外做出了规定,即符合上述和解案件范围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当事人和解的条件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和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当事人和解的程序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和解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4)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制作和解协议书。4.当事人和解的法律效力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作出不同的处理,对当事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1)在侦查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2)在起诉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在审判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确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的意义 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创立和推行,就是在传统刑法一味地强调惩罚之外增加了一种更为经济、更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2] 我国在立法上确立刑事和解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国确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就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根本的、直接的理论基础。在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强调国家追诉主义和追求实体上的真实主义,公诉案件不得和解。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提出之后,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开始广泛关注和探索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状况,是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要求以多元方式解决社会矛盾, 这从根本上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刑事和解所体现的实现社会安定、解决矛盾、修复关系及解决案件方式的多元性,恰好契合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要求。实践证明,通过对部分刑事案件的“有限私了”,能够在提高司法效率和构建和谐司法环境方面收到显著的社会效果。 [3] 2.能够实现诉讼分流,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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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缩短刑事案件的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在司法资源承载能力极为有限的情况之下, 进行必要的诉讼分流对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提高就更显得十分重要。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进行就能使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不必要经过繁冗复杂的刑事诉讼普通程序, 而是通过当事人平等协商最终形成合意来消解刑事冲突。这就使得刑事案件能得到及时分流, 大大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成本,从而使我国紧张的司法资源能够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和利用,有效地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胡静表示,一起普通的刑事伤害案件,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至法院作出判决并执行,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比适用正常诉讼程序的平均办案天数要减少10天左右。 [4] 3.有利于更好地促使被告人回归社会,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最终的目的在于促使犯罪人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现实社会。所以,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人,重要的不是如何进行惩罚,而应该是如何使犯罪人尽快重新回归社会,让社会接纳已经悔改的犯罪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有些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无深仇大恨,犯罪行为性质也并不恶劣,主观恶性不大,只是基于一般民事纠纷、愚昧无知或一时冲动等原因而触犯法律,如果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已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我们就没有理由再坚持严加承办,而应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如果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和物质损害补偿后,一般就应对其与普通程序中的犯罪人区别对待,从而可以避免严格适用刑罚可能对其带来的负面社会效果, 为这部分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创造有利的条件。尽管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有犯罪人以金钱“花钱买刑”之嫌,但是不可否认,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进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正如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袁挺院长所说,“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不但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同时有利于促进被告人回归社会。 ”[5] 4.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被害人,使其物质损失和心理创伤获得恢复 不采取刑事和解的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诉讼结果通常只是实现了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对于被害人利益的实现往往只是象征性的。而在实行刑事和解的诉讼程序中,不仅被害人的物质性损失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 而且被害人还可以就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提出补偿要求。由于刑事和解的效果能够使犯罪人获得从宽处罚的结果, 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和解协商过程中,加害人都会尽最大可能满足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这样, 被害人通过参与和解过程增加满意感,心理创伤获得恢复。同时刑事和解制度为被害人报复情感的发泄提供了途径,被害人可以通过在和解过程中向犯罪人和和解参加人述说其被害体验,使其不良情绪得到宣泄,心理创伤得到平复。 5.有利于修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 刑事和解过程是一个更多地指向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活动。被害人与犯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普通个体,比公权力机关和律师更为关心自身的个人利益,更能意识并体会自己与对方的社会关系。同时,由于他们不是执法者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而可以在交流中引入案件的具体情境和社会规范,还原人与人之间丰富的情感、社会关系。此外,如果在刑事和解中,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这不仅给予了犯罪人一次成为勇于承担责任的良好社会公民的机会,也有助于被害人回复到被犯罪侵害以前的生活状态,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6] 三、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的深入思考 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设置为刑事诉讼法的新的程序,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亮点,这不但给予各地试行多年的刑事和解以法律上的名分,而且也为今后进行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程序的规定还过于简单,在某种程度上还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还需要进行完善,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1.应当进一步对公诉案件中主持刑事和解的主体以及认定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主体进行明确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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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公诉案件中主持当事人和解的主体,但是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都可以成为主持当事人和解的主体。而2011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包括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也包括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除自行和解外,主持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或者个人。但在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能否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居中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以及应由哪一主体进行审查和认定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虽然刑事和解的达成并不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但在事实上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审查处理案件的参考之一。但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那么,也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公诉案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等机关是否有资格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出具和解协议书,并且和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实际上,就是需要进一步对公诉案件中主持和解的主体和认定和解协议效力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和区分。我们认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等也可以主持和解,主持当事人制作和解协议书。但需要交给公检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最后的审查和认定。这不仅能够有效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刑事和解的积极性,而且也可以大大减轻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刑事诉讼的诉讼效率。 2.应当进一步对刑事和解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明确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时间和次数,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出现当事人或者公检法机关滥用刑事和解的情况,导致刑事和解的积极作用的下降。法律如果不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时间和次数进行合理的限制,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当事人最迟应当在刑事诉讼中什么时间之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刑事案件当事人最多可以达成几次和解协议。这不仅可能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而且也可能会降低诉讼效率,不符合通行的诉讼经济原则。因此,关于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时间和次数应进一步进行明确。 [3] 3.应当进一步规定刑事和解协议无效情形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刑事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形一般表现为:一是,加害人欺骗被害人而导致被害人与其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在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罚或者不处罚结果之后,而故意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该和解协议;二是,被害人对加害人作出谅解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尽早得到加害人给予的大量金钱赔偿, 而不是真正对加害人的行为进行原谅,待得到加害人给予的金钱赔偿后再以某种借口向主持刑事和解的公安司法机关表示反悔,仍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从严继续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三是被害人迫于来自外界的各种压力,违心地表示同意与加害人和解,一旦压力缓解,被害人有了自主意识,就必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反悔,要求从严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刑事和解协议无效的问题如何处理却没有进行规定,这就需要我们来进一步作出规定在刑事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公安司法机关该如何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 4.应当进一步确认从宽处罚的刑法根据以及如何从宽处罚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其中,对于不起诉应当属于何种类型并无相应根据。对于从宽处罚的范围是作为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律也没有作出说明。这就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刑事和解时出现问题,需要今后进行明确。 5.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的监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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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出现所谓的花钱买刑现象的出现,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也对当事人刑事和解的监督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考虑, 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此程序中是可以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的,人民法院也是可以不接受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建议的。这实际上体现着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关系。但是, 刑事诉讼法却未规定刑事和解当事人或第三方的监督。在刑事和解过程中, 如果没有非主持和解的机构的第三方的有效监督,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使某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我们认为必须设置公示程序或者公开听证程序等正当的程序对刑事和解的达成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以方便听取和解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的意见,从而有效防止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和解的案件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弊端。 参考文献: [1]宋英辉等.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调研报告[J].当代法学,2009(3):3-12.[2]宋英辉.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57. [3]罗晖.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应当再完善.珞珈法律网[EB/OL].(2011-10-15)[2012-02-05]http://www.luojiaprocedurallaw.com/wygkcn_ShowArticle.asp?EC_ArticleID=2703. [4]李吉斌.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特定公诉案件可和解.北方网[EB/OL].(2011-19-12)[2012-02-12]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1/09/12/007313090.shtml. [5]宋英辉,何挺.当事人和解公诉认罪案件的现状与思考[J].中国法律,2009(3):42-47.[6]樊崇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J].法学杂志,2012(1):1-12. 【责任编辑李虹咣】

【速成写作攻略】推理小说的情节套路、犯罪和反刑侦手法盘点

本文囊括几乎90%的侦探小说情节上的套路和手法,供大家做个写作参考。加粗部分是重点!

此外,有问题请在下面提出,我会详细解答

进来就可以点个赞,我会更爱你~希望大家能够有所帮助,也算是一个思路上的启发!

本书大约有20%的部分,参考了江户川乱步的《类别诡计集成》和其他一些杂书中的总结,并且对现在侦探小说的发展情况做了一些结合。

一、侦探小说的情节结构

先从写作视角开始说起:分为3种,第一人称,第三人称,摄像机视角

1.第一人称、第三人称:(该模式下,读者受限于侦探的视角,很难或者无法看到全局)

侦探的视角和读者相同,都不知道罪犯是谁,环节一般有4个

侦探登场——案发现场——找寻凶手——真相大白

2.摄像机视角:(该模式下,读者不受限于侦探的视角,可以看到全局)分三种情况

(1)侦探和读者都知道凶手是谁:

凶手犯案过程——案发现场,侦探锁定凶手——凶手反刑侦(逃亡)、侦探追逐——激烈交锋——侦探赢

(2)都不知道凶手是谁:(与第一人称、第三人称模式类似)

侦探登场——案发现场——找寻凶手——真相大白

(3)侦探不知道、读者知道:

凶手犯案过程——案发现场,侦探掉坑里;凶手继续挖坑——侦探爬出坑里,凶手再挖坑——侦探挖坑,凶手踩——侦探赢

注意:

看懂了没?实际上,摄像机视角的三种情况最重要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读者是否知道凶手犯案过程。

如果侦探和读者都知道凶手是谁,那么悬疑程度将会降低,需要引如其他元素来增加情节的紧张程度,比方说追逐戏、动作戏,很多动作类电影都是这个套路。比最近成龙的那个《功夫瑜伽》。 这里是利用情节来推动故事

如果读者明确知道凶手是谁(但侦探不知道),以及具体的犯案手法,那么后面的情节发展就是典型的对手戏,侦探在不断跳坑里,然后爬出来;而凶手在不断挖坑,把侦探的方向往错误上面引。 这里是利用读者、侦探、凶手信息不对称来推动故事。 读者知道凶手是谁,但是侦探不知道,但读者仍然愿意看下去的根本就是,读者不知道最后会怎么识破凶手并抓到凶手。

此外,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如果文章是以凶手为视角进行叙述,那应该对哪一部分元素做修改?

二、案件三要素

任何推理小说的任何一段情节,都一定会有三大要素来承载整书剧情:

目的、手法、现场。

无论你看到一部小说中的动作戏还是刑侦戏,甚至感情戏时,我建议大家都可以将里面的内容,往这三块上面去套。

比方说,你可以去思考并概括,A究竟是抱着 什么样的目的,用什么样的手法,在什么样的地方 ,对B做了什么。

(1)目的:是为了寻找(掩盖)证据?还是为了找出嫌犯(把侦探带坑)?

(2)手法:他是具体怎么做的?对手有何应对手法?

(3)地方:是多地点还是单地点?是凶案现场还是非凶案现场?

比如,要找到确定凶手的证据,侦探首先要采集嫌疑犯指纹,这就是他的目的;他装作服务员,将咖啡杯递给了嫌疑犯,这就是手法;而地点就是咖啡厅。

相反,如果凶手要反刑侦,他肯定避免自己指纹泄漏,说不定外出都会带上手套,避免被人采集,更有甚者,会带上印有别人指纹的指膜,将侦探带到坑里去,这种刑侦与反刑侦,就是冲突和矛盾。

这对理清楚整书脉络,提高写作水平很有帮助。

一定注意:侦探小说中的情节,90%都必然拥有案件三要素!极少有例外!

也许你们觉得我说的是废话,我在后面会说,为什么我会写这一部分

三、推理小说的三大根本 (这里与第二点中的三大元素有一定混淆型,请注意,但实际上是两码事)

个人认为推理小说是否好看的根本是悬念,个人总结推理小说悬念的来源最重要是三点:

动机悬念,手法悬念,地点悬念。

这三大悬念通常贯穿始终,随着故事推进,一个又一个悬念被解开。

比如说,《红发俱乐部》中,福尔摩斯在最后才揭露三大悬念,捉住罪犯,全局结束

而《最后一案》中,福尔摩斯在开始就知道凶手是莫里亚蒂,动机悬念一开始就揭晓,但手法悬念和地点悬念却在后面才揭晓。

下面我会详细的做解析。

四、凶手常用动机

正常伦理、正常思维下:

1.感情

(1)恋爱:恋爱还未破裂,但因为感情驱使,杀害第三者或者局外人

(2)恋爱关系破裂后复仇:这里又分为向恋爱对象复仇、向第三者复仇、向局外的始作俑者复仇

(3)嫉妒:因所以进行犯罪

2.财产

(1)遗产:因为继承冲突而杀害竞争者;因为分配问题而杀害财产分配者

(2)非法财产:因为财产的非法性遭到威胁,而杀害威胁者、或者知情者、或者执法者

(3)财产分配:凶手和受害者在同一个组织内,财产分配不均或者觊觎,而导致犯罪

3.思想

(1)三观的冲突:我喜欢吃甜豆腐脑,你居然吃闲的,不行我必须要搞死你!

(2)政见的冲突:你竟然支持川普,你个恶心的红脖子,不行我必须搞死你!

4.权力

(1)政治的冲突:与政见不同,这里是指,比如一个萝卜坑,有两个萝卜,必然只能插一个进去

(2)职场:同上

非正常伦理、非正常思想:

1.杀人狂(四爷最爱)

2.怪癖:怪癖被发现而杀害知情人,或者怪癖本身就是需要危害他人生命

3.宗教:安拉胡啊巴克!

4.迷信:比如邪教、风水导致

五、凶手的犯罪手法

1.物理上造成伤害:(这里我按照凶器的大和小来分)

(1)小:钝器和利器,棍子或者刀,凶器易于隐藏

(2)不大不小:条凳,椅子等,通常钝器为主,凶器通常无法藏匿

(3)大:以机关型居多,通常采用"陷阱"模式(缺乏凶案地点选择上的自由性),需要指引凶手到达某个地点,才能完成击杀!

2.化学上造成伤害:

(1)液体:液体毒素,喝了、注射就GG,缺点是需要下毒

(2)气体:毒气,吸了就GG,但事后需要通风,不然容易败露,而且容易误伤

(3)固体:与1类似,调换药品、食品内下毒,通过食用或者涂用来造成杀害,通常需要凶手对犯人的生活习惯有一定了解,近亲杀人常用

(4)不稳定态化学物质:类似于冰化成水、水结成冰,受环境影响,有毒变无毒(可藏匿),或者无毒变有毒(可杀人)

3.生物学上造成伤害:(比较少,不赘述,你们自己想想,欢迎讨论)

(1)病毒

(2)细菌

(3)微生物

六、凶手常用反刑侦手法、障眼法 (重点,重点!)

1.凶手摆脱嫌疑的套路

(1)把自己伪装成受害者之一,但不致死,仅受伤,声称自己遭到了凶手的攻击

(2)嫁祸:分为嫁祸给侦探,嫁祸给其他嫌疑人,嫁祸给受害者,嫁祸给路人

(3)伪装成自杀:分为三部分,伪装动机、伪装手法、伪装场景(注:从这里可以看出,侦探小说的一切都离不开动机、手法、场景这三点,一定要注意!)

(4)假装自己也死了:这里分为三种情况,一个是跑路成功(一般这类小说中,追踪戏和动作戏会比较多),另外一个是没跑路,还躲在现场某处,还有一种是假装成了另外一个人(一般这类凶手还会一直在侦探面前晃,最后反派死于话多)

2.凶手与凶案现场的关系

(1)案发时,凶手不在现场:这常用于机关犯罪、化学犯罪

(2)案发时,凶手在现场:比较常见,皆可。凶手摆脱嫌疑的方法最主要是两个思路,一是化整为零,让证据上无法支撑自己杀害了对方,比方说凶器找不到,动机找不到,等等;二是聚散为整,让一群人都在现场,增加嫌疑人数量。

(3)案发现场伪装:也就是说,小说一开始侦探发现受害者的地方不是第一案发现场

3.凶手与时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不在场证明中,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元素。凶手在时间上制造不在场证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时间错位:案发时间内凶手并没有到达过现场(当然是假的),能造成这一种后果的原因就是手法上的设计。

(2)时间对位:一般来说凶手会承认自己去过现场,见过受害人,但侧面证据证明凶手在与受害人接触结束时,受害人还活着(当然是假证据)

(3)时间模糊:用假的时间,造成侦探、路人、读者对时间观念上的混乱。比如说认为受害者到案发现场的时间是4点(从而证明受害者在4点还活着),但实际上可能是3点到的。

4.其他障眼法(待补充)

1.奇怪的符号:故意留下一些奇怪的符号作为线索来混淆视听,通常这类符号有一定文化、历史、宗教上的渊源,让侦探或者群众被带到歧途上去

2.错视:利用光学原理、物理原理,让侦探或者目击者以为自己目击了案发,但实际上没有

3.距离的错觉:产生距离上的错觉,以为很近,实际上很远;以为很远,实际上很近

4.快速的杀人:短时间内多人被杀,典型的不可能犯罪

5.集会中杀人:反其道而行,不单独杀人,而是在大众广庭之下杀人,所有人都是目击者,利于造成自己的不在场证明

7.声东击西:你以为我要杀人,实际上背后有惊天阴谋,反之亦然,前面提到的《红发俱乐部》就这样

8.镜像诡计:完全相同的两个房间,迷惑受害者或者侦探

9.解密:侦探要通过一系列解密,才能阻止犯罪,找出凶手。

七、侦探小说常用凶案地点

1.开放:一般为室外,有目击者,但人流混杂,且有流动性;某些室外场景可以无目击者,重点是要能找到到过现场的人。

2.封闭:一般为室内,常用密室手法,只有受害者有钥匙、能开门,门在里面反锁。凶手通常和一群人一起发现死者,有不在场证明。

3.半开放半封闭:室内公共场所,比方说歌剧院,受害者死在台上。

八、侦探常用的手法(除了1之外,这些手法,一般不会利用在现实刑侦中,但读者确实喜欢看)

1.科技:利用科技最前沿、凶手未知的刑侦手段,找出线索,比如,隐蔽的摄像头、凶手的头屑

2.挖坑设套:同第一部分那儿,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挖坑,有哪些东西是凶手知道而其他人不可能知道的,然后下套,让凶手往里面跳,通常需要确定嫌疑人。(下套下的巧,故事才能好)

3.玄学:碰运气,偶然发现嫌犯的不正常行为,然后顺藤摸瓜(不建议使用)

4.主角光环:路人和队友使劲送助攻,侦探躺赢(不建议使用)

九、凶手是否“惊蛰”

侦探小说中的“惊蛰”这个概念,是我在12年时偶然想到并记下来的。大致就是,小说作者在全书中的哪个部分、哪个场景、哪个点上会告诉给读者们,凶手真实的动机、手法、地点。

而这个时间点,我将其定义为“惊蛰”。

惊蛰出现后,整个侦探小说的类型必然会由寻找犯人变为与犯人之间的对手戏 。

也就是说,情节上,可能会从侦探推理片,变成了枪战片、动作片、探险片 。

惊蛰是我认为推理小说中很重要的一个点。

十、侦探小说如何写出新意?

朝这三个方面去想,进行头脑风暴,把你想到的都写下来,其他的不要考虑:

手法创新:想出更有新意的杀人手法,不要用老梗,想出来一个手法后先说给别人听,如果超过30个人都没听过,那你就可以用了

动机创新:想出更有新意的动机,情杀、仇杀、财产杀人,都比较俗了,有没有更新颖的动机?

背景创新、设定创新:故事背景能否脱离现有物理法则?如果有,如何完成犯罪、刑侦和反刑侦?

如果你写的东西,能够推翻上面我所写的一切,并且与上面所说的完全不同,而且还能自圆其说,那恭喜你,你已经写出新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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